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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

 注:我个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今天按照程序,向人大法工委正式以邮件形式,上交了“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此为建议书全文。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区别。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十四周岁”是确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水岭。这意味着对于那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法律推定他(她)们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别事理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行为的能力”,对于幼女而言,推定她们不具有“性同意能力”。

保护幼女和少女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父母的共同愿望之一,也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之一。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儿童的规定以及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样体现了这一公共政策的精神和宗旨。

“嫖宿幼女罪”的增设把针对幼女的严格责任的法定强奸改变成维系风化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优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仅给受害幼女冠上“妓女”的标签,也为犯罪行为人逃避严厉法律制裁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波斯纳所言,“对严格责任之犯罪,诸如法定强奸,予以惩罚会有所收益;这种惩罚之威胁会促使潜在违法者更好绕开受到保护的那一类人,因此也就更安全地保护了这类人”。国家正是通过提高对潜在违法者的特别责任要求,来预防此类针对特殊群体的性侵害案件的发生。而嫖宿幼女罪却将这类潜在犯罪者的法定责任部分转嫁给那些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上。

“嫖宿幼女罪”出台15年来,其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司法实践证明,规定“嫖宿幼女罪”之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很少有人把幼女拉入卖淫团伙当中。而“嫖宿幼女罪”出台后,由于其量刑明显较“强奸罪”偏轻,因此各个卖淫团伙当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把幼处之身标价数千万,在嫖客当中,幼女成为犯罪团伙谋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嫖宿幼女罪”的出台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幼女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幼女。

根据相关机构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统计分析,卖淫类犯罪总共37件,占总数的10.9%。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三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

近年来,“少女援交”现象不断涌现,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也不断曝光且屡禁不止,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热烈议论。2008年,贵州习水7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事件;2009年福建安溪嫖宿幼女事件;2010年,云南法官嫖宿幼女二审改判6年强奸罪不成立案件;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件;2012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类似案件不胜枚举。这些案件因涉及受害未成年少女(其中不少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人数众多,大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巨大,但“嫖宿幼女罪”却成了这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重责的“保护伞”,引起了民众的极大愤慨,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些案件不仅将“嫖宿幼女罪”一次又一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更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大讨论。

“嫖宿幼女罪”既违背了基本法理,也违背了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看,这一罪名的存在事实上为某些特殊群体性侵害犯罪逃避法律重责撑起了“保护伞”,贵州习水、云南曲靖、陕西略阳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从某种程度上间接验证了这一事实。

许多“嫖宿”幼女的行为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然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为其逃避法律重责打开了方便之门,许多犯罪分子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强调自己曾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交换嫖资,最终成功地将奸淫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进而逃避了法律的重责。

现实生活中,直接或间接的财物或金钱交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有势的特殊群体,比如企业老板、外商、境外游客,甚至腐败的政府官员。“嫖宿幼女”也反映了在男权思想下社会对于幼女的“性掠夺”。众多公职人员在“嫖宿幼女”事件中浮出水面,甚至有些地方以“幼女”作为贿赂官员的“礼品”,此种歪风邪气亟需得到有效遏制。

具有中国特色的“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让本应受到重点保护的幼女权利,反而让位于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俗的维护,也成了某些特殊群体逃避法律重责的避风港。无论从法理本身,还是实践效果,“嫖宿幼女罪”都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刻。

201266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网络投票(http://weibo.com/1195910797/ymELdqUgg),几天内投票人数超过12万人(包括IT、文化及演艺各界的上百位名人),其中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网络评论更是铺天盖地,民众对于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倾向性已不言而喻。

目前,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试问当某个行为人连续嫖宿一名幼女且同时嫖宿多名幼女时,该罪15年的上限刑罚能足以威慑此类犯罪吗?这明显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尽管我从事的是媒体行业,职业本身跟法律毫不相关,但作为一名有良知的、有正义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期盼着国家法制的进步和完善,也关注着国家数以亿计的女童,她们中间或许就有你我的姐妹和女儿。

因此,我以个人名义向贵机构递交此公民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在坚定贯彻《刑法》第236条关于法定强奸之司法实践的同时,修改相关条文,废止第360条“嫖宿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依照奸淫幼女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只要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有无存在金钱物质交易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或者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针对儿童(不只是幼女,也包括幼男)的性侵害犯罪条文,加强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以上建议,望予考虑。

 

此致

                                  张向东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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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门户网总裁。199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与大学同一寝室的两位同班好友邓裕强(现任3G门户CEO),和常映明(现任3G门户COO)共同创办了3G门户。3G门户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无线互联网门户网站,开创了中国无线互联网的独立免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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